2008年12月6日 星期六

消費券/立院三讀過關 使用期限至98年9月30日止

立法院今(5)日三讀通過「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」,消費券使用時間至明年9月30日,明年3月底前出生、具戶籍的國民都可領取,並決議條例落日期限為明年9月30日;民進黨團在三讀後表示,遺憾發放現金案沒有獲得通過,「不過,還是要祝賀全國人民有好年」,至於國民黨團則希望政府在景氣低迷時提出消費券德政,希望民眾多加消費,活絡經濟,同時也呼籲民進黨團,「朝野合作得到的效應絕對超過3600元的價值」。
消費券法案通過後,按照國民黨所提的快速審議流程,如果要在明年1月18日準時發放,行政院必須在8日中午前將消費券預算案送到立法院,並在16日邀行政院長等首長報告預算編製經過、備詢後付委審查;相關委員會在22日前完成審查,並排入26日院會完成二、三讀,才能準時發放。
原本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,消費券案朝野都有共識,不過院會上午處理草案時,民進黨團仍堅持應發新台幣3800元現金取代元消費券,因此朝野再度協商,由於協商沒有共識,民進黨團提議表決以表達黨團態度,在國民黨人數優勢下,院會下午決議通過行政院版本3600元消費券。
另外,院會也通過4項附帶決議,98年3月31日前出生並辦妥出生登記者,得領取消費券;消費券發放相關業務的行政成本,總共不得超過特別預算3%;條例施行屆滿後1個月內,主管機關應編制核發統計及評估報告書送立法院,消費券營業人應於98年10月31日前完成兌領。